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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规则

来源:政府办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8-01-04 访问次数:484 责任录入:sysrhx


中共饶河县委  饶河县人民政府

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日常工作由县委、县政府法制机构承担。县委、县政府法制机构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具体实施工作。县委、县政府成立法律顾问委员会,并建立法律顾问室,具体负责县委、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络、组织、协调等工作。

县委、县政府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等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配置县委、县政府法制机构专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

在饶中、省直行政机关及县直各部门应配置专职法律顾问,自行决定是否聘请兼职法律顾问。

乡、镇政府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自行决定是否聘请兼职法律顾问。

第三条  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要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或者相关专业教育,或者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律师、法官、检察官资格考试

(三)法律业务能力突出,并具有比较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

(四)熟悉县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乐于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第四条  县委、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建立法律专家库,成立法律顾问委员会并负责在法律专家库中组织遴选县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人选建议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各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聘任法律顾问公职律师。

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实行年聘制,可以连续聘任。

第五条  县委、县政府可以聘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律师事务所等有关单位为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单位。

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单位的聘任程序和任期、服务范围以及开展法律服务活动等适用于本规则。

法律顾问单位要安排业务骨干参加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活动和承办有关涉法事务。

第六条  县委、县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在法律专家库以及相关专业领域中临时聘请专家或者委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律师事务所等有关单位处理有关涉法事务。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对县委、县政府提供下列服务:

(一)参与县委、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和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论证,并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

(二)草拟、修改、审查以县政府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三)参与重大、复杂、疑难行政复议案件的研究、论证。

(四)为涉及县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赔偿、补偿、调解等重要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或代理服务。

(五)参与县政府对外交往和招商、投资、采购、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活动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论证和洽谈等工作。

(六)参与处理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破产清算等重大涉法事务。

(七)协助完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指导各部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

(八)负责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的组织协调、沟通联系和日常管理。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以上工作进行过程中,由县委、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按照工作的专业性,选取相应专业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法律专家全程参与,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及专家需在最后结论性的文件讨论记录上签字。

第八条  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对所承办工作事项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有权拒绝有违法律、纪律规定以及职业道德的要求。

第九条 县委、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履行职责,对所提供法律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三)不得以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县委、县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利用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从事有损县委、县政府权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十条  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要根据县委、县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安排,
以参加会议或者出具书面意见等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县委、县政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组织重要活动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由县委、县政府法制机构安排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法律顾问参加。

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属于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涉法问题,可以向县委、县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建议,由县委、县政府法制机构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单位提供协助的,由县委、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安排。有关单位要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派人参加有关会议介绍情况。

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凭县委、县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文书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要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  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有关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要主动向县委、县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  县委、县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围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和外出考察学习,并向县委、县政府提出有关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四条县委、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履行职责和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可以向县委、县政府法制机构和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  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委、县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解聘并公示:

(一)因违法违纪被迫究刑事责任、处分或者撤销、吊销法律执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二)履职过程中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出现重大失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四)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的。

(五)违反本规则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六条  县委、县政府将建立健全符合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发展要求的考核评价体系,并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和发挥作用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或者财政补贴的方式,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外聘法律顾问报酬,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