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河县农村低收入家庭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草案)》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饶河县农村低收入家庭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草案)》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7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82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其作用是规范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九章三十四条,对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条件、收入计算、医疗救助标准做出了明确说明,提出了具体监管要求。
(一)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农村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确定。
(二)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
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个方面。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三) 家庭收入计算
至少要对申请人家庭最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以年平均收入作为认定参考依据。
(四)认定程序
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初审。 县民政部门在接到乡(镇)政府上报的农村低收入家庭申请材料后,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复审。县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五)农村低收入家庭医疗救助标准
住院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的75%救助,救助封顶线每人每年3万元。对门诊治疗、慢性病和需长期购药治疗的人员,给予门诊或药店购药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2500元。对患癌症等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救助封顶线每人每年8万元,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服药且费用较大的门诊费用按住院救助标准救助。
(六)监督管理
县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七)法律责任
农村低收入家庭审核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